宿迁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2020/11/24 10:22:31

宿迁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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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件”)的情况;


(五)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视电影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二、《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三、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第27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第yi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第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视电台、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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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2020-11-19 11: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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