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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算不算上市?

发布时间 2019-04-16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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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笠时代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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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股权回购产生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新三板公司丰江电池在挂牌前曾实施股权激励,由公司老股东采取无偿出让的方式,转让一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对相关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其中就包括此次涉案的张继红、曾石华。

  到2017年10月13日,张继红持有丰江电池68.16万股,持股比例约1.13%,其中有65.76万股为股权激励所得。

  在股权激励实施的同时,2009年9月,丰江电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国林、汤维斌与张继红签订了丰江电池《股权激励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约定,股东因任何原因离职,其所受让的激励股份及其产生的收益,公司按照每股净资产金额的50%购回,并将该笔金额在其离职之日起1个月至2年内全部支付。不过,公司出现上市或被整体收购的情况除外。

  2017年7月4日,丰江电池与张继红解除劳动关系。不久后,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起诉张继红,要求收回张继红持有的合计65.76万股公司股份,同时要求张继红返还股份收益以及2017年的利润分配收益合计约33万元。

  与张继红类似,丰江电池原员工曾石华2006年2月签订丰江电池《股权激励管理细则》,2009年9月签订丰江电池《股权激励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同样约定了股东离职后,公司将回购其股份及产生的收益。

  2017年9月30日,丰江电池与员工曾石华解除劳动关系。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起诉,要求收回曾石华持有的丰江电池合计134.07万股,并要求曾石华返还股份收益及2017年的利润分配收益合计约85万元。

  虽然双方签订的管理规定约定了触发回购的条件、回购的方式、回购的价格,但双方还是因为回购价格、股权收益的返还等问题对簿公堂。

  2018年10月15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张继红需转让其持有的丰江电池合计65.76万股,转让价格为1.355元/股,丰江电池等要求返还股权收益的请求被驳回。

  曾石华的判决情况与张继红类似,一审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满意,提起上诉。

  争议一:新三板挂牌属于上市吗?

  由于双方签订的管理规定约定,丰江电池出现上市或被整体收购的情况下,股东离职后,股权可以不被回购,因此对于“上市”的理解变得十分重要。

  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主张,管理规定中所称“上市”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丰江电池在股转系统挂牌并非“上市”。而张继红则认为丰江电池在“新三板”挂牌也属于“上市”。

  在二审中,张继红提交了新证据,即2014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该规定中有如下表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张继红拟通过该证据证明,新三板挂牌属于上市的大概念。

  黄国斌等虽然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他认为无法从中得出新三板挂牌属于上市大概念的结论。他认为,在关于新三板公司的相关规定中,没有任何内容提及上市字眼,反而新三板挂牌和上市是两个具有明确法律内涵的概念,丰江电池的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明确为“非上市企业”。

  在曾石华一案中,丰江电池、黄国林、汤维斌辩称,新三板于2013年1月正式揭牌,直到2013年6月才将股转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而股权激励管理规定签订于2009年3月,比股转系统揭牌运营早四年多,因此股权激励中的上市不可能包含挂牌的意思。

  终,对于张继红与曾石华两个案件,法院均认为,丰江电池企业类型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质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挂牌”显然并非我国公司法概念上的“上市”。

联系人 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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