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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中国强制性认证

发布时间 2018-12-20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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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市金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一、CCC认证简介: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二、申请3C认证需具备的条件:  

下面让我们详细的了解下企业做3C认证必须达到的几个条件  

公司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  公司生产的产品在3C认证强制产品列表内;  

第三  公司要有自己的厂房或代加工厂;  

第四 公司有相关的文件、生产环境、库房管理等等重要的文件。  

三、CCC认证申请人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经授权人签字确认的CCC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扫描件也可以)
3、生产厂的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扫描件也可以)
4、工厂审查调查表。(我司提供表格,贵司填写)
5、一致性声明。 (我司提供表格,贵司填写)
6、产品电气原理图。
7、关键元器件清单(通过认证的元器件应标明证书编号)。
8、同一单元内,不同型号产品的差异描述。  (如果有多个型号)

9、工厂生产能力声明。

10、产品说明书/规格书

11、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组织结构图

12、检测设备的计量证书(需有效证书,此证书在工厂审核时需要提供)

13.不同产品申请CCC需准备的资料稍有差别,具体以实际操作为准!


四、CCC认证申请流程:(周期约20-30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1.合作协议:

 申请人与我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协议款项;

2.资料准备:

我司协助申请人准备样品以及收集相关文件资料

3.提交申请:

我司进行资料审核及认证申请提交工作;

4.样品预测试:

我司对申请人样品进行来样摸底测试并协助不符合项目整改事宜;

5.样品送检:

我司将预测试合格后的样品送至国家指定机构进行正式检测实验,合格后发出形式试验报告;

6.工厂辅导:

CQC审厂前,我司将对申请人工厂进行设备,人员,环境及文件工作等方面的指导,  培训工作,为工厂现场审核工作做准备;

7.现场审核:

样品检测合格后由CQC机构指定审核老师至工厂现场参观审核,我司辅导老师将现场陪同;

8.发证:

完成以上工作后,即可签发证书(注:IT,AV,通讯类产品可先拿证后审厂,一般四周即可拿证,审厂期限为三个月内)

9.年度审核;(证书有效期5年,每年一次)

 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CCC证书进行年度监督审核,届时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待审核老师至工厂现场审核。  

五、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责任者。  

第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货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六条: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联系人 陈惠选
13510946385 3386214550
33862145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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